國務院國資委發布《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》
國務院國資委發布《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》
2023年6月28日,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《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》(國務院國資委令第43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《辦法》共7章39條。第一章“總則”,規定了適用范圍、相關定義、管理原則及國務院國資委職責等。第二章“組織職責”,分別明確了第一責任人、總法律顧問、法務管理部門、業務和職能部門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職責。第三章“管理機制”,對中央企業案件管理工作機制進行了全面規定,強調在做好案件風險防控和應對處理的同時,特別突出了“以案促管”的指導思想。第四章“重大案件管理”,明確了重大案件標準、案件報備、處理應對、結案報告等要求,特別規定央企間發生的重大案件,鼓勵雙方協商解決。第五章“中介機構管理”,對選聘管理、指導監督、動態評價、風險代理等作出明確規定。第六章“獎懲”,明確了激勵機制、追責問責,以及國務院國資委的監督職責等。第七章為“附則”。
2005年,國務院國資委以部門規章形式印發了《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》(國資委令第11號,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,對推動企業妥善處理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。《辦法》相對于《暫行辦法》最主要的變化之一,就是將適用范圍從此前僅針對重大案件,擴展到對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確要求,因此名稱上刪除了“重大”二字。《辦法》從責任主體、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系統重構,涵蓋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,內容更加全面、邏輯更加清晰、要求更加具體。特別是在管理機制上,從風險防范、案件應對,到類案預警、管理提升,強調做好案件管理“后半篇”文章,形成“事前風險防控、事中糾紛化解、事后以案促管”的完整鏈條。
《辦法》專章對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。一是明確中央企業可以結合實際確定本企業重大案件標準,同時,優化了需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的重大案件標準,在此前5000萬元固定值的基礎上,增加了動態指標,即“涉案金額達到中央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10%以上,且金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”,進一步增強標準的科學性。二是強調重大案件要及時報備,同時建立督辦機制,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,切實加大力度,依法維護權益。三是要求中央企業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調解、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,對中央企業間的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方式解決,協商不成的,可以報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協調,以盡快定紛止爭、節約訴訟成本、維護良好形象。